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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法定代表人:秦德亮,现任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先富,现任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丰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林艺雄,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华安县。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23日以本院在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艺雄偿还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欠借款本息53523.12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林艺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林艺雄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林艺雄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林艺雄现行踪不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鹏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