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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延中分执委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三锅炉辅机厂与王龙、王永全、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第三锅炉辅机厂,王龙,王永全,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延中分执委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第三锅炉辅机厂,法定代表桑义逢,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王永全,男,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桂英,女,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本院作出的(2010)延中分执委字第128号车辆查封裁定,查封了案外人崔洪雪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GB429866,车辆型号:BH716TAV的小型轿车(白色),车牌号码:吉AYJ0**。因案外人崔洪雪提出案外人异议,我院以(2017)吉7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崔洪雪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GB429866,车辆型号:BH716TAV的小型轿车(白色),车牌号码:吉AYJ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源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