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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永林、高永红等与谢伯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林,高永红,谢伯强,杨老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791号原告:姚永林,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原告:高永红,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未到庭。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龙,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伯强,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广东省乐昌市。现下落不明,未到庭。被告:杨老六,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科,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姚永林、高永红与被告谢伯强、杨老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永林、高永红在2017年7月24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永林、高永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林、高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姚永林、高永红负担。审判长  李旭峰审判员  王定生审判员  郑桂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