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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忠祥与毕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祥,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忠祥,男,生于1964年3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毕鹏,男,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忠祥诉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毕鹏有登记在雷辉名下实为毕鹏所有的车号为陕CU***1纳智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陕CU***1纳智捷白色小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扣押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