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日成与周招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日成,周招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708号原告:郭日成,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是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云,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招省,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日成与被告周招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郭日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招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日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招省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日成撤回对被告周招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日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