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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李民权、郭留枝、郭兴旺、蔡秀英、郭社星、黄润霞、郭社涛、郭彩锋、郭社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李民权,郭留枝,郭兴旺,蔡秀英,郭社星,黄润霞,郭社涛,郭彩锋,郭社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北寨村路边。法定代表人:郭社功。被告: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顾龙公路(诸葛镇道湛村)168号。法定代表人:郭社星。被告:李民权,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留枝,女,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兴旺,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蔡秀英,女,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郭社星,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黄润霞,女,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社涛,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郭彩锋,女,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社功,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1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李民权、郭留枝、郭兴旺、蔡秀英、郭社星、黄润霞、郭社涛、郭彩锋、郭社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5120193.21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昌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