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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施华峰,裘明国,张建军,杨志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1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七号。负责人:张炜,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东段与经六路交叉口东南角(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徐峰。被申请人: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交通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耿奇。被申请人:施华峰,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裘明国,男,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申请人:张建军,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申请人:杨志锦,男,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施华峰、裘明国、张建军、杨志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施华峰、裘明国、张建军、杨志锦名下银行存款18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施华峰、裘明国、张建军、杨志锦名下银行存款18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