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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贾世明刘渝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渝弟,贾世明,王燕,冉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322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责人:杨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举,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刘渝弟。被告: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渝弟,董事长。破产管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杨文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海燕,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被告: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渝弟。被告:刘渝弟,男,汉族。被告:贾世明,女,汉族。被告:王燕,女,汉族。被告:冉建国,男,汉族。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渝弟、贾世明、王燕、冉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渝05民破36号民事裁定,受理重庆同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将该破产案交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指定了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案受理被告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934554元,退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宝山审 判 员  严永鸿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