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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执异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紫晨股权投资中心与浏阳市汇森林场、王卫文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异59号异议人:浏阳市汇森林场(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负责人:王卫文,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黄岑钢,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紫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李彧,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卫文,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浏阳市汇森林场(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负责人:王卫文,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黄岑钢,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紫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王卫文、浏阳市汇森林场(普通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浏阳市汇森林场(普通合伙)对本院查封异议人在湖南省浏阳市林业局的林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上述林权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异议人浏阳市汇森林场(普通合伙)与申请执行人上海紫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达成和解,异议人浏阳市汇森林场(普通合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浏阳市汇森林场(普通合伙)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浏阳市汇森林场(普通合伙)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朱爱东人民陪审员  杨培洵人民陪审员  曹美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