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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永学与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学,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864号原告:于永学,男,汉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森,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智峰,男,1980年9月5日,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于永学与被告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永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永学以本案在(2017)内0725民初863号案件中已提起诉讼,并已审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于永学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冀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