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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与赵宝生、张晓红、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赵宝生,张晓红,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被执行人:赵宝生。被执行人:张晓红。被执行人: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宝生、被执行人张晓红、被执行人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宝生、张晓红给付借款321,620.7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被执行人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下发执行裁定书,续查封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宝生名下坐落于宽城区庆丰路以北、北十条以西上台新村花园小区(二期)C6【幢】806号房屋【栋号:6-12/23-2(806)、长房预宽Y字第201302160006号】(注:该房屋现有其他债权人占住)。该案经司法查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果(被执行人赵宝生在监狱服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