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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志华、刘晓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华,刘晓俊,何翠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华,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刘晓俊,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何翠祝,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黄志华与刘晓俊、何翠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志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2017)浙0127执137号司法拘留十五日,本案中刘晓俊已支付黄志华10000元,被执行人何翠祝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晓俊、何翠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晓俊、何翠祝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志华案款4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已承担诉讼费563元,执行费65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志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俊、何翠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