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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52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市地铁十号线航中路站4号口进站接受安检时,其随身携带的从他人处购买的印有“上海海斯特叉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上海茗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字样的企业法人印章3枚被民警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