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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806宋飞与孙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飞,孙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806号原告:宋飞。被告:孙祥峰。原告宋飞与被告孙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天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孙祥峰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宋飞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被告孙祥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从2017年2月10日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系经朋友介绍相识。2011年2月19日,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还。被告孙祥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1年2月19日,被告孙祥峰向原告宋飞借款60000元。后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宋飞主张被告孙祥峰向其借款60000元,提供了借条原件为证,应予认定。被告孙祥峰应积极偿还借款。原告宋飞现主张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也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祥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飞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标准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孙祥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天保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