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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字5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长朋、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朋,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字5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朋,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中三家镇中三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9269166-5.法定代表人:田翠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164094-X法定代表人:李长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长朋与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目前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子强执行员  郭旷怡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连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