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字5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长朋、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朋,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字5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朋,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中三家镇中三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9269166-5.法定代表人:田翠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164094-X法定代表人:李长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长朋与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目前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子强执行员 郭旷怡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连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