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伟勇、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伟勇,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龚伟勇被执行人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9629-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2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4509629-7)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4的存款人民币38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月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