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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婉君,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吴志昌,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祥和路98号。负责人陈锐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顺建(伦)罚〔201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道生街东侧(宗地号:162089-W001)农用地部分面积为293.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顺建(伦)罚〔201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道生街东侧(宗地号:162089-W001)面积为419.55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其中293.36平方米为农用地,126.19平方米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均不符合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上述地块均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现上述地块已建成水泥硬底化。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道生街东侧(宗地号:162089-W001)面积为419.55平方米的土地;二、责令限期拆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道生街东侧(宗地号:162089-W001)农用地部分面积为293.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7129.1元(违法用地面积共419.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3.36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算,建设用地126.19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计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顺建(伦)罚〔201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93.36平方米的农用地处以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的处罚,但并未对不符合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6.19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伦)罚〔201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