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亚辉与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辉,蒋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1民初285号原告:刘亚辉,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现住海口市。被告:蒋建宏,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亚辉与被告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建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蒋建宏于2016年10月8日向原告刘亚辉借款2万元,约定2016年11月8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但不偿还借款,还不知所踪。被告蒋建宏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原告刘亚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作为证据,被告蒋建宏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8日原告刘亚辉将2万元现金借给被告蒋建宏,约定借期为一个月,2016年11月8日归还。期满后,被告蒋建宏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蒋建宏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欠款。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2万元的理由充分,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建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亚辉支付欠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蒋建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亚辉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静怡人民陪审员 XX信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裕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