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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立海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立海,朱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立海,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成金,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立海与被执行人朱成金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成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立海人民币23000元;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执行人朱成金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立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田立海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朱成金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成金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有房地产、股权及其他有价值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成金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经执结案款15000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朱成金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田立海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朱成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田立海发现被执行人朱成金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朱成金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