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行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尤兴荣、微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兴荣,微山县公安局,微山县人民政府,王民,王东,张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8行终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兴荣,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微山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冯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微山县公安局。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华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男,微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微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微山县奎文路。法定代表人张玉强,县长。出庭负责人谷金龙,男,微山县政府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刘合通,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民,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微山县开发区。原审第三人王东(王民之子),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微山县开发区。原审第三人张成莉(王民之妻),女,1968年4月8日出生,居民,住微山县开发区。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浩昊,微山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尤兴荣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晚8时许,原告尤兴荣及丈夫吕传忠与第三人王民、王东、张成莉因两家排污水、排烟等相邻关系纠纷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原告丈夫吕传忠拨打110报警。被告微山县公安局以治安案件受理、调查后,认定原告尤兴荣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第三人王东、张成莉实施了结伙殴打他人行为,遂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3日对原告尤兴荣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对第三人王东、张成莉分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原告不服,向微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微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理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微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诉来本院。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案被告微山县公安局依据其调查的事实,认定原告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故而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受理报案后,依法执行调查、传唤、处罚前权利义务告知、处罚决定书宣告、交付和通知家属等规定,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微山县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原告主张处罚事实和处罚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尤兴荣的诉讼请求。尤兴荣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被害人,本应得到法律保护,并得到经济赔偿。原审第三人随意殴打上诉人和吕传忠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上诉人没有殴打他人,上诉人是正当防卫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被上诉人微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微山县公安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微山县人民政府辩称: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相互厮打的事实。上诉人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原审第三人陈述称,本案行政处罚行为均无瑕疵,上诉人存在对原审第三人殴打的行为,不存在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行为,第三人作为相关人或受害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需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本案行政诉讼不适用。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对证据的认定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案被上诉人微山县公安局依据其调查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具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上诉人微山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尤兴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传平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孟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