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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冯某某、运城经济开发区运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冯某某,男运城经济开发区运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冯某某、冯某某、运城经济开发区运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