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6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银华与被执行人南京我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华,南京我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6执2684号申请执行人:周银华,女,汉族,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我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59号106室。法定代表人:赵兴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银华与被执行人南京我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6执2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武加庆审 判 员 朱大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冰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