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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伦江与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四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伦江,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四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张伦江。被执行人: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四社。负责人:王财,该社社长。张伦江与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四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191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西岔镇中川村四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张伦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