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11号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华山路自编23号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4039514A。法定代表人:黄宝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0661。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丽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