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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西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西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370-1号移送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闫西虎,男,1982年07月03日。被执行人闫西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391执3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闫西虎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西虎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元及执行费5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弈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