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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建龙、郑阳等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刘建龙,郑阳,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民终1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文正,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金山,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龙,男,汉族,1988年2月8日生,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阳,女,汉族,1994年5月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2015年2月4日户籍迁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建龙,男,汉族,1988年2月8日生,住。系刘某之父。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华卫茹,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刘建龙、郑阳、刘某侵害集体权益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给予独生子女户的属政策性奖励,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原判认定刘建龙一人不能代替该户放弃权益,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根据召开的全体村民会议形成的《曹家滩村第二民小组征地款分配方案》即使存在瑕疵,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否定其合法性的理由;3、原判在《曹家滩村第二民小组征地款分配方案》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利用司法权限直接改变分配方案,违反了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规定。刘建龙、郑阳、刘某辩称:1、上诉人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2、各户代表签字并不能代表同意分配方案;3、各户中均有其他成年人成员所以他人无权替代其行使权利。刘建龙、郑阳、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依法给付原告应分配征地补偿款10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三原告户口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该村组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5年12月20日,被告村组制定土地被征用后的分配方案,给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100000元。2015年8月28日,原告刘建龙与原告郑阳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被告以原告户代表刘建龙签字确认同意分配方案为由,未向三原告分配多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处,系被告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系独生子女户,故应享有多一份额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对被告辩称的原告刘建龙签字同意给独生子女户多分配0%之说,因原告一人不能代替该户放弃权益,故被告未给三原告分配多一人份额征地补偿款之事实,已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三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刘建龙、郑阳、刘某征地补偿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办理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但同时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的份额。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的征地款分配方案虽然是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也有被上诉人家庭户代表签字,但其中有关独生子女户不享受增加一人份份额的条款,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党晓辉审判员  赵建辉审判员  张宇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