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申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朱思雷、张会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思雷,张会,於德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申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思雷,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会,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原审被告:於德同,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再审申请人朱思雷因与被申请人张会、原审被告於德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8民终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思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李士强审判员 李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