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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书君与砀山县云清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君,砀山县云清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787号原告:张书君,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云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850826-5.原告张书君与被告砀山县云清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化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信 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