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介成、廖楚才、许荣、刘建军滥用职权、黄劲刚受贿、滥用职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介成,廖楚才,黄劲刚,刘建军,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介成,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沅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2月9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楚才,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沅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服务中心副股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贺伟春,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劲刚,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1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建军,男,1958年5月8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沅江市水利局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许荣,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沅江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2月9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劲刚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建军、李介成、廖楚才、许荣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5)沅刑初字2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介成、廖楚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资钝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李介成、廖楚才、原审被告人黄劲刚、许荣、刘建军及辩护人郭虎城、贺伟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刑初字2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沅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练川南审判员 邹 隽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瞿 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