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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解德林、周海涛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49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解德林出生日期1992年6月1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捕前住莱西市特殊身份无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6月6日被本院收监,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6月6日被青岛市市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于2010年6月2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强制措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姓名周海涛出生日期1988年10月2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住莱西市特殊身份无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518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解德林、周海涛二人在莱西市洙河北大堤上喝酒期间,因怀疑在李家疃大桥由北往南步行回家的迟某喝骂他们,即持空啤酒瓶追赶其至洙河南侧大堤,先用啤酒瓶甩砸,后采取拳打脚踢、掰折堤边樱花树枝抽打等方式将迟某殴打致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迟某被人致伤右膝部后致髌骨骨折,其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胸部第七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指控罪名寻衅滋事罪量刑建议对解德林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周海涛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德林、周海涛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解德林具有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周海涛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解德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二、被告人周海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责令周海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昕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