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申某某,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某某、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12号。截止立案之日,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元、律师费2000元及利息12271.93元,合计42271.93元,2016年7月22日以后发生的利息,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3元、执行费57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合意,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51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育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