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张晓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张晓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2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姜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玉、李锡锦(系原告职工)。被告:张晓东,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张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晓东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晓东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张晓东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