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银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7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银灵,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安县。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银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张银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银灵至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X号某食府门口,爬窗进入室内,用厨房内菜刀撬开吧台抽屉,窃得硬壳中华香烟两条(价值790元)、软壳中华香烟两条(价值1390元)及金色华为荣耀畅玩A5手机1部(价值720元)。2017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银灵在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新旗网咖内被民警抓获,并查获手机1部、硬壳中华香烟两条、软壳中华香烟1条,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银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赃物的扣押、发还清单,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宁波市鄞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刑初字第622号、(2016)浙0204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银灵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银灵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银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银灵退赔软壳中华香烟1条给被害人俞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