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继威与被执行人何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继威,何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庞继威,男,1987年01月0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秀丽,女,1968年06月10日出生。庞继威与何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0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秀丽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已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