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字第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霞、严天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霞,严天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字第609-3号申请执行人徐霞,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严天菊,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武区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严天菊、夏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天菊、夏忠偿还申请执行人徐霞借款本金1135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472元、执行费167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严天菊名下位于武昌区武北村27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6001212)已进入拆迁阶段,在武汉市佳欣房屋拆迁事务所有应得预期拆迁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严天菊在武汉市佳欣房屋拆迁事务所有应得预期拆迁款在26318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十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郑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