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鑫金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陈顺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金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陈顺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3291号原告鑫金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第三工业区13排A栋三楼。法定代表人白流生。委托代理人李芳,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兰,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伟东,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鑫金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顺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医疗期工资19689.75元、年休假工资3646.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芳、刘晶晶、被告陈顺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伟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09年2月16日。二、工作岗位:生产部作业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止。四、患病情况:2016年6月26日被告被医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干出血,住院治疗至7月18日。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五、休假及休假工资期间工资支付情况:根据被告提交的病历及病假证明书,本院认定被告2016年6月26日因病休假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原告未支付病假工资。六、医疗期时间:九个月。被告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显示被告2004年1月参加社会保险,至今工作十年以上。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被告于2009年2月入职被告处,因此,被告的医疗期为九个月。七、患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565.58元。被告提交的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显示被告患病前十二个月(工资发放期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平均工资为3565.58元。八、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医疗期工资:19254.13元。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九个月法定医疗期工资,该工资标准参照被告患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3565.58元×60%×9个月)九、原告应支付被告年休假工资:3278.69元。被告工作累计满十年,应当享受每年10天年休假待遇。原告未安排被告2015、2016年休年假,也未发放年休假工资。鉴于被告在2016年内休病假已达三个月,当年不应享受年休假。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年休假工资3278.69元【3565.58元÷21.75天)×10天×200%】判决结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鑫金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陈顺兰以下款项共计22532.82元:1、医疗期工资19254.13元;2、年休假工资3278.69元;二、驳回原告鑫金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扬(兼)书记员 陈 丽 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