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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纪建昌申请执行李少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昌建,李少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01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昌建,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盐源县巴折乡望江街1幢1单元1号。被执行人李少鸣,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海河帝景A区18幢502室(法定住址: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镇平铁路57号2幢2单元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川3401执14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少鸣名下位于西昌市城南片区城南大道海河帝景的住宅(所有权证字号:0072682)进行了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少鸣名下位于西昌市城南片区城南大道海河帝景住宅(所有权证字号:0072682)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审判员 胡 泉审判员 陈建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