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李志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国,李志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建国,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良,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志红,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永辉超市旧宫店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李志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建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朱建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 源书 记 员 何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