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金菊与洪永福、洪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菊,洪永福,洪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848号原告:刘金菊,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珠,福建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永福,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洪小梅,女197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菊与被告洪永福、洪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金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金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金菊负担。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