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史某与万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万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985号原告:史某,住庄浪县。被告:万某,住庄浪县。原告史某与被告万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史某负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