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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史某与万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万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985号原告:史某,住庄浪县。被告:万某,住庄浪县。原告史某与被告万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史某负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