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甲某与被执行人王甲某、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甲某,王甲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刘甲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甲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甲某与被执行人王甲某、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做出的(2017)陕032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甲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1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50元,以上共计173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8日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王甲某名下存款17350元,申请人刘甲某将案件款17350元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