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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4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路振军、毛瑞苹与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刚、路文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振军,毛瑞苹,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刚,路文志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4245号之一原告:路振军,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毛瑞苹,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赵天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酝,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蒙城县。第三人:张云刚,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第三人:路文志,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路振军、毛瑞苹因与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云刚、路文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237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刚在涡阳县财政局的建设涡阳县临湖镇养老服务中心的工程款26万元。现该案经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刚在涡阳县财政局的建设涡阳县临湖镇养老服务中心的工程款2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刘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