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欧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欧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欧阳(曾用名:徐峰),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松县。200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由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7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7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辩护人鲍和生,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欧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欧阳及其辩护人鲍和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徐欧阳和朋友在宿松县孚玉镇黎明大酒店吃饭时喝了三两白酒和两瓶啤酒,20时许,徐欧阳驾驶赣G×××××小型轿车行驶至浙商大酒店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欧阳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欧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欧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鲍和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徐欧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徐欧阳和朋友在宿松县孚玉镇黎明大酒店吃饭时喝了三两白酒和两瓶啤酒,20时许,徐欧阳无证驾驶赣G×××××小型轿车行驶至浙商大酒店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欧阳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mg/100ml。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徐欧阳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宿松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是徐欧阳不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欧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徐欧阳的户籍证明,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沈某、朱某的证言,徐欧阳的供述和辩解,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视频截图,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刑初字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欧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欧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欧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欧阳有犯罪前科;无证驾驶,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欧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欧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徐欧阳先行羁押的8日,即被告人徐欧阳的刑期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勇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松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