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与张越、左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张越,左永生,史玉鹏,解志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59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49493。负责人:孙波,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左永生,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史玉鹏,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解志阳,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与被告张越、左永生、史玉鹏、解志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对被告张越、左永生、史玉鹏、解志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