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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市双拥建材有限公司与谢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双拥建材有限公司,谢素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428号原告:舟山市双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拥路6号。法定代表人:夏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舟利,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素琴,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舟山市双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共识及付清货款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双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