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3970陈xx与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970号原告陈xx,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马东方,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勇,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常新路西涵洞桥北。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7月19日,本院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2017年7月18日,本院已先行受理原告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苏0404民初3956号,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本院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7)苏0404民初3956号的原告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苏0404民初395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凌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