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财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洪民、天津市三源出租汽车实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洪民,天津市三源出租汽车实业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1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树亮,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苏洪民,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天津市三源出租汽车实业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政府南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津0114财保10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三源出租汽车实业公司名下现停放于武清交警支队的津E×××××号汽车一辆,查封价值10万元。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三源出租汽车实业公司名下现停放于武清交警支队的津E×××××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守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