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朱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朱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瀼溪西路。组织机构代码:85950391-1。负责人:邓见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婷,该行职员。被告:朱俊,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被告朱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以被告朱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周 纲人民陪审员 范光钦人民陪审员 袁义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