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坚,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99号原告:陈志坚,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金晓阳,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清照路718号。法定代表人:高平威。委托代理人:童晓洪,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坚与被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