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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谢永庆、谢彩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谢彩环,谢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3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吝小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艳玲,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蔡汝雄,总经理。被申请人:谢彩环,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谢永庆,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谢永庆、被申请人谢彩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6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谢彩环、谢永庆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120536.72元,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彩环、谢永庆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536.7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皎皎 百度搜索“”